陈建清律师,江苏常熟人,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常熟市民商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常熟市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常熟电视台《法在身边》栏目嘉宾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移动手机:13962367393

关于我们
 关于我
 业务领域
 联系方式
 
全站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内页- 

律师视点 试论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条件

2012/4/1 作者:admin   阅读:2846次  

 

前言
  步入21世纪后,中国经济发展的速度日益加快。随着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加入了WTO,中国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许多民营企业像雨后春笋般大量出现,这不仅仅影响到我国的经济发展,而且对我国现今的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最常见的商事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额只要三万,注册要求较低,使得有些资历尚浅的企业也进入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行列。这种企业很容易因为经营不善而破产,一旦破产,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只要没有过错,就不用承担其他连带责任,这对其债权人是不公平的。所以,我想就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条件谈一下我的看法。
  一、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还债的现状
  (一)、破产条件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民事诉讼法》第一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可见,我国破产法对破产条件界定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所谓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经济状况。其内容包括:(1)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已提出清偿要求的债务;(3)债务人对全部或主要债务不能清偿处于持续状态。
  (二)、破产后财产分配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按照《企业破产法》所说,企业破产的主要原因是资不抵债,也就是说,一旦有企业破产,它的资产首先会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其次是发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然后是上交破产企业所欠税款,最后才是破产债权,又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肯定是因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无法清偿债权人的全部债务,这样就会造成其债权人利益的损失,这明显对于债权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同时也不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经济的发展。
  二、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后可能存在的问题
  虽然说金融市场是一个充满风险的市场,但是维护市场的稳定是必不可少的。如果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会引起多家公司的资产受损,多个债权人的利益受损,那就可能引起更多的公司因为拿不到应收账款或其他权益而使他们的公司资产的减少,最终可能引起这些公司的破产。这样产生的连锁反映,会使金融界人人不安,这样就降低了交易的成交率,降低了资金的周转率,使得我国经济的发展速度变慢。所以,我觉得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是非常重要的。
  既然有企业破产,就会有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失,那么我们为什么不能从源头上就堵上这样的问题呢?也就是说,把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的条件规定提前,让其在有能力偿还其债务的前提下宣告破产。这样使有限责任公司在破产时,能够让其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按照现行的法律制度,企业破产的条件是企业无法还清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也就是资不抵债。所谓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所谓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实义务。所谓资不抵债,也就是说资产小于负债。当一家公司的资产小于负债,就是说这家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负的。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所有者权益的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即一个会计主体在一定时期所拥有或可控制的具有未来经济利益资源的净额。所谓净资产,在数量上等于企业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余额。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股东权益。企业资产形成的资金来源,包括债权人借入和所有者直接投入两个方面。向债权人借入的资金,形成企业的负债;所有者投入的资金,形成所有者权益。即所有者权益等于资产减去负债。
  当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刚刚注册运作时,它的所有者权益原则上就是这家公司已出资的注册资本。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由此可见,法律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有一定要求的,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交易双方的利益。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金不能低于三万,也就是说他的所有者权益至少在刚开始经营时是有三万的。这就能保证与它交易的人有三万做底的保证。但是,随着公司的运作,生意有输有赢,所有者权益可能增加,也可能减少。如果当这笔交易还未开始前,一方实际的所有者权益已经很少,或者已经为负,只是债务尚未到期,在交易过程中,该公司就可能面临破产,或者一旦这笔交易失败,该公司会面临破产,到时候交易的另一方就会处在可能坏账的风险。这就有违于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原则。有些有限责任公司明明快要破产了,但是他想最后赌一把,找了一个相对利润较大的,当然也是风险较高的业务做。如果成功的话,该公司就会摆脱当前可能破产的危险,如果失败的话,他就会破产,并且基本上没有什么偿还能力,这就会使对方的债权无法实现,甚至血本无归。如果对方知道该公司可能已经面临破产,他就可能不会冒着坏账的风险进行这场交易,毕竟没有人会希望坏账,虽然金融市场充满风险,但是当预计收益不多,而所冒风险却很大时,很少人才会去做,大多数人还是希望规避过大的风险的。
  三、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条件的改善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依法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一般不对公司债务负直接责任,通常情况下,如果公司全部资产都不足以清偿其债务且又无其他解决债务的办法时,公司法人就只能破产还债而别无他法了,公司债权人一般无权直接要求公司股东承担公司的债务责任。这就无法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我觉得在这个时候就要给交易双方合作的保障,最起码在与自己合作时对方是有资产大于负债的,这样就能够确保交易的安全,维护市场的和谐。所以,我提出这样一个观点:提高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条件,即当该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少于注册资金的十分之一时,该有限责任公司就应该宣告破产。这样当交易发生前,交易的当事人就可以根据对方营业执照上所写的注册资金来推算对方最起码有数目为注册资金的十分之一的钱财作为交易的保证金。这就可以给交易双方一定的保障,至少对方公司还有注册资金的十分之一的钱财,万一对方欠债难以还清的话还是有资金的。这样交易双方就会以注册资金的十分之一的钱财的价值来衡量交易的风险,如果这笔交易虽然超过了注册资金的十分之一,但是任然认为这是值得做的话,那么这笔交易就当然可以进行,不然的话,就不要超过注册资金的十分之一,这就是对自己公司交易的保障。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既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破产时无法还清的债款原则上不承担责任,公司的破产财产法律虽然说也有所保护,如《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第三十三条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第三十四条规定: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但是如果追回的财产仍然无法偿还公司债务,我觉得这个时候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高层管理人员就需要负一定的责任。
  虽然说现行的法律规定,只有当有限责任公司的高层有过错时,才会承担责任,如《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有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但是如果他们真的没有明显地故意地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但是在事实上却真的是因为他们的领导失误而导致公司破产的话,我觉得这个时候他们也应该负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有助于公司的管理层更用心、尽心地管理公司。
  结论
  所以,我觉得我们不如先提高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条件,即当该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少于注册资金的十分之一时,该有限责任公司就应该宣告破产。然后给予有限责任公司的高层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他们在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少于注册资金的十分之一时,可以提出召开董事会,建议宣告破产,这样可以避免因可能的后续交易失败而导致的无法全额还清到期债务的情况;如果股东认为公司仍可经营,那么就必须另外投资一笔资金,使所有者权益达到或超过注册资金的十分之一,保障公司的正常运作。如果该有限公司的股东不同意破产的话,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权离开公司,并得到与用工合同上公司无故开除员工相同金额的赔偿。然后我们再规定,如果有限责任公司出现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经查实该公司在过去的半年内确实出现过所有者权益少于注册资金的十分之一的事实,这时候有限责任公司的高层就应该负一定的连带赔偿责任。就他们的责任而言,他们应该承担所有者权益少于注册资金的十分之一的部分,至于分配到他们个人每人赔多少,可以由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来决定。
  这样就可以保障交易对方的利益,维护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原则,让交易双方更加安全、放心,提高了交易的成交率,加快了资金的周转率,使得我国的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来源:中国法院网

 

 

【关闭窗口】



 
 
 
友情链接 :    中国法院网  |   北大法律信息网  |   中国劳动法律网  |   常熟市房屋征收网  |   常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  |  

常熟市黄河路18号-常建商务楼B幢5楼
邮编:215500 联系电话:0512-52339116 传真电话:0512-52339112 移动手机:13962367393
网址:www.chenjianqin.com  邮箱:lawyer-jianqin@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