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清律师,江苏常熟人,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常熟市民商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常熟市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常熟电视台《法在身边》栏目嘉宾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移动手机:13962367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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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人事纠纷 解除劳动合同有几种法定情形

2012/4/1 作者:admin   阅读:2332次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一种特殊的合同解除形式,是指劳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终止合同,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解除,特别是对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作出了严格的限制。
  (1)劳动者有过错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劳动者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2)劳动者没有过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这里所说的患病,是职业病以外的其他病症。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后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上述3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根据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工龄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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