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清律师,江苏常熟人,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常熟市民商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常熟市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常熟电视台《法在身边》栏目嘉宾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移动手机:13962367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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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聚焦 “两高”联合出台司法解释 指导司法机关正确办理内幕交易犯罪案件

2012/5/23 作者:admin   阅读:2848次  

 

   

最高人民法院522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情况(高法就首部证券期货犯罪司解答问)。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还公布了黄光裕、杜兰库两起内幕交易犯罪典型案例

       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这部共计11个条文,即将于61起施行的司法解释,全面系统地规范了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的认定,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的认定,不属于从事内幕交易的认定,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认定,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单位犯罪的定罪处罚标准等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反映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对于指导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正确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增强资本市场监管力度,有效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将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记者获悉,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也呈逐年增多态势。截至2011年底,全国法院审结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共22件,其中20071件,20081件,20094件,20105件,201111件。五年来司法机关查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的情况显示,与普通犯罪相比,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呈现出社会危害大、专业性强和查处难度大等三个特征。

       社会危害大的表现,是证券、期货犯罪涉案金额大,社会影响面广,涉及投资者众多,严重危及资本市场运行安全和经济社会秩序。如在黄光裕案件中,被告人黄光裕作为中关村上市公司的董事及鹏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重大资产置换、重组信息公告前,前后三次指令他人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1.4亿余股,成交额人民币18亿余元,账面收益近4亿元。

       专业性强的表现,是资本市场关系复杂,技术手段先进,涉及证券、期货、法律、会计、计算机和网络通信技术等诸多领域,犯罪分子往往具有较深的专业背景,熟悉资本市场运行规则和信息技术。如杜兰库、刘乃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杜兰库是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原总会计师,凭借专业知识判断出重组对象,后又利用其通过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做出交易决定。

        查处难度大的表现,是证券、期货交易具有无纸化、信息化等特点,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互联网、3G通信等先进技术传递信息和意图,加大了事后取证的难度,导致实践中查办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数量与实发案件数量相差甚远。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材料显示,2008年初至2011年底,证监会共获取内幕交易线索的案件426件,立案调查的只有153件。

       鉴于上述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证监会成立了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20098月,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专设打击证券、期货犯罪专题工作组,专门负责推进打击证券、期货犯罪专项工作,并明确了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制定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工作任务。历经两年多的调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起草了《内幕交易解释》初稿,并在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部门和部分证券、期货案件高发、频发省市高级法院意见的基础上,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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