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清律师,江苏常熟人,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常熟市民商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常熟市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常熟电视台《法在身边》栏目嘉宾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移动手机:13962367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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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手记 一起盗窃案件辩护词(该案立案时涉嫌抢劫后检察院以盗窃罪起诉)

2012/5/30 作者:admin   阅读:2098次  

 

尊敬的审判员:

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谯××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庭前我阅读了相关案卷,并会见了被告人,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参考和采纳。

辩护人对被告人谯××犯盗窃罪不持异议,但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辩护人认为对本案被告人应当予以减轻处罚。理由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谯××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认定自首不一定要在主动投案后首次讯问交代全部犯罪事实,只要犯罪分子在一审判决前具备了自首的两个成立要件,就可以认定其具备自首情节。 

1、在现行刑法中,关于自首的成立要件为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要件。从中可以看出有关自首的立法改变立足于放宽自首的认定标准,从而扩大了自首的范围,设置自首制度的初衷是给犯罪分子一条悔过的出路,通过自首而获取宽大处理,这不仅对犯罪分子有利,而且对于司法机关也是有利的,能够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使刑事案件得以及时侦破。如果认定自首仅限于主动投案后首次讯问交代全部犯罪事实,就切断了犯罪分子悔过自新的出路,无异于鼓励犯罪分子抵抗到底,显然不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

2、从刑法中自首的概念来看,并没有关于一自动投案就必须立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要求,不应对此作限制解释,认为自首必须是在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后就立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否则,就会缩小自首认定的范围,从而与放宽自首的认定标准的立法原意相违背。辩护人认为只要犯罪分子在一审判决前具备了自首的两个成立要件,就可以认定其具备自首情节。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翻供,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都可以认定为自首,那么在主动投案后首次讯问虽未交代全部犯罪事实,只要犯罪分子在一审判决前具备了自首的两个成立要件,就可以认定其具备自首情节。

二、被告人系初犯,投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案发前无前科劣迹,一方面由于法制意识淡薄,一方面由于缺乏足够经济来源支付沉重的家庭开支,导致失足参与实施盗窃走上犯罪道路,对其本人来说教训极其深刻。被告人在主动投案后总体认罪态度较好,并且能够当庭自愿认罪,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三、被告人及家属虽然经济能力有限,上有年迈的老母亲,下有两个未成年的儿子需要扶养,但能多方筹款、借款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其悔罪表现良好,根据省高院的量刑指导意见,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一30%。

四、刑法的目的在于通过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法,改造罪犯,教育罪犯和预防犯罪,本案被告在案发后已经认识到自己罪过,并决心改过自新、重新做人,长期在新疆安份守已打工至今,在近七年来的岁月里,时刻受到良心上的自我谴责,并最终主动投案自首,所以辩护人认为,从这个角度来说,本案被告人谯乾兴在刑法的威慑功能下已经使得刑法的目的得已实现。另一方面,本案已积极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未对受害人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相对来说社会危害较小。

综上所述,建议法庭根据法律和本案事实情况,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判处缓刑,以给被告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让他们家庭早日团圆,走出困境。

                                 

                         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

                                                             律师 陈建清

                                                           一二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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